问题 | 西安:如何补办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这几个材料需要提供 |
释义 | 法律分析: 补办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的办理材料: 1、西安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2、新生儿父母亲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注明新生儿是否已上户口) 4、国外出生的提供出生证原件及翻译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个人提出申请备齐申报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妇幼保健站办理 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妇幼保健院 1、婴儿出生后要及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父母一定给新生儿起名,并提供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及母亲分娩诊断证明原件各一份(户口本复印的页面必须有身份证号)。 2、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由婴儿父母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出示证明一份(注意:证明必须加盖公章,否则,无效),由乡镇卫生院审核,由县妇幼保健院(所、站)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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