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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注册商标的财产保全如何办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简要说明
    人民法院要对注册商标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到商标局办理财产保全手续。
    二、办理步骤
    法院执行人员携带有关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
    三、财产保全书件的准备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人民法院请求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权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协助执行通知书;
    2、有关民事裁定书、判决书;
    3、法院介绍执行人员前来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介绍信;
    4、执行人员的证件。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2、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对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四、注意事项
    1、被执行人必须与注册人一致。
    2、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3、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4、对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一并查封为宜。
    5、查封期限不应超出查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6、对商标注册申请不能查封。
    7、协助执行手续齐备,商标局签收《送达回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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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22: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