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程序有一般程序,即行政机关依法调查、立案、决定;简单程序,即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听证程序,即行政机关参照听证结果作出处罚决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