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不适用 诉讼时效抗辩 的债权请求权:借款本金和利息 、债券、出资等; 2.预先放弃 诉讼时效 利益或改变诉讼时效属于无效行为; 3.人民法院不得释明或者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4. 一审 未提时效抗辩除有新 证据 外 二审 不予支持; 5. 债务 分期履行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起算; 6.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