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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况有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况,具体如下:
    1、与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2、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查、审判等活动。
    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察。
    回避的意义;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中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正的普遍尊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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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5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