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本农田能否用于临时用地? |
释义 | 临时用地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对农民进行合理补偿,严格审查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并加强监督管理。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占用基本农田,重点项目确需占用时也应少占,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复垦。 法律分析 1.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做好对农民的补偿,不能按永久用地办理征收手续。临时用地无法避让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严格审查把关,加强监督管理,由有关市、县统一报省厅批准,并报部备案。按照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和要求,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占用基本农田,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也应少占,由有关市、县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复垦。基本农田多数是集体土地。 拓展延伸 基本农田保护政策下的临时用地管理:法律法规与实践探讨 基本农田保护政策下的临时用地管理是一个涉及法律法规和实践问题的重要议题。基本农田是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和生态安全保障区域,其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城市化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一些地方存在对基本农田进行临时用地的需求。在管理上,需要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法律法规方面,应明确基本农田的界定标准、临时用地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实践上,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临时用地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合理使用并及时恢复基本农田功能。同时,政府、农民和企业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可持续发展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目标实现。 结语 基本农田保护政策下的临时用地管理是一个重要议题,涉及法律法规和实践问题。保护基本农田对粮食生产和生态安全至关重要,但城市化和经济发展需要一定的临时用地。我们应平衡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明确管理标准和程序,并加强监管与评估。政府、农民和企业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可持续发展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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