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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由哪个法院管辖?
释义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2)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是否由人民法院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有些申请执行的案件由人民法院执行,有些则人民法院不予执行。(1)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予执行。(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没有强制执行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
    仲裁裁决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有强制执行力。首先,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当被执行人在国外的,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裁决的承认及执行。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国内仲裁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实行级别管辖,因此,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其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其次,当事人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包括仲裁裁决书(正本)、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仲裁协议书或者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以及人民法院规定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及材料。被执行人在国外的,按其所在国法院的规定提交材料。最后,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当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依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外国的法院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按该国的法律规定处理。
    不服仲裁裁决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仲裁裁决的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层法院和高级法院管辖哪些执行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基层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2)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和证据保全执行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基层法院执行;(3)上级法院依法指定基层法院执行的案件;(4)其他案件。之所以一般由基层法院执行,是因为被执行的财产和被申请人一般在基层法院辖区内。高级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高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需要由高级法院提级执行的,包括:(1)高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限期执结,逾期未执结需要提级执行的;(2)下级法院报请高级法院提级执行的,高级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3)疑难、重大和复杂的案件,高级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4)最高法院函示提级执行的案件、高级法院应当裁定提级执行。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执行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2)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3)我国仲裁机构在涉外仲裁中作出的财产保全执行和证据保全执行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中级法院执行;(4)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5)经我国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国外仲裁裁决;(6)经法院认可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仲裁裁决、法院判决;(7)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执行;(8)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9)上级法院依法指定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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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