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骗取廉租房的处理: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查同意或者廉租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登记;对于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退出实物配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支付以前的租金。 法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