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二中院:涉夫妻财产协议的离婚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
释义 | 上海二中院“改发案件类案裁判要点”是对特定类型改发案件中常见问题及裁判规则的归纳提炼。裁判要点以法院审委会通报的形式呈现,并下发辖区法院,以促进类案同判和适法统一。本文对离婚协议中处分与他人共有房产的效力、协议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等问题做出梳理和回应。” 文|熊燕审判团队 上海二中院 来源|上海二中院 问题之一 离婚协议处分的房产系夫妻(或其中一方)与他人共有,是否可以房产涉及他人权利义务为由而在离婚案件中对该项财产不予处理?离婚协议是否因处分了涉及他人利益的财产而无效? 裁判观点 原则上,离婚纠纷中仅处理夫妻双方个人及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涉及与他人(不包括双方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房产,理应在有他人参与的另案中予以处理,但诉讼时房产登记权利人已不涉及他人的除外。如果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分割了与他人共有的房产,但分割范围仅限于该夫妻(或其中一方)所享的份额,不影响他人利益或为他人所认可的,不应以夫妻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为由认定该约定无效。 问题之二 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夫妻一方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如何处理? 裁判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原则上夫妻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仅在发现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可予以支持,不能轻易仅以财产分配结果上的不均衡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从而准予撤销。 对于协议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从而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仍应遵循上述一般规则,即判断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这一事实是否进一步足以认定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子女是否亲生这一事实能否显著影响财产分割利益格局以致足以认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或系重大误解之结果。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除斥期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涉及的夫妻离婚后要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理应受该一般规则调整。 问题之三 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较高金额的钱款,该数额一定程度上超过双方的收入水平,夫妻一方可否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 裁判观点 离婚协议本身除包含财产分割的内容外还包括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的安排等多项涉及人身性权利义务的内容,离婚协议各部分内容之间并非完全割裂而是相互牵连。夫妻离婚时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经济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包含一些感情、伦理、道德等因素,因此,不能轻易将夫妻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或支付一定金额补偿款等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 在生效离婚协议确定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较大金额的钱款时,不能当然以双方收入来衡量合理性,还应结合付款义务人个人财产及家庭财产的情况,以及离婚原因、子女抚养安排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考量,轻易不宜认定显失公平。 问题之四 因履行离婚协议而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可否一并处理夫妻一方的债权人要求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相关内容? 裁判观点 夫妻离婚后就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完全履行引发的争议,仍然属于二人就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的纠纷。该类离婚后财产纠纷与夫妻一方的债权人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侵害了其债权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也缺乏关联性,不应合并审理。 问题之五 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财产折价款或其他补偿款,夫妻一方未如约履行的,另一方要求夫妻一方依约履行并承担违约金或违约损失的,如何处理? 裁判观点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款项,通常可能体现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或基于伦理、道德、亲情而作出的补偿,一般不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支付义务认定为一般金钱债务。因此,在夫妻双方仅约定了钱款支付义务履行期限而未约定迟延履行后果的情况下,不应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参照银行利率计算违约损失赔偿;若夫妻双方就补偿款约定了高额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一般也不宜参照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对违约金予以调整,此时,为适当尊重双方约定违约金以敦促履行的目的,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对违约金予以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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