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一期,我们讲了企业请假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败诉的案子,今天我们来说一个公司没有安排员工加班,却还要支付加班费,这是为什么呢? 张先生入职某公司,公司给其发放的员工手册上规定,员工实行每周6天的工作制,工作时间是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两年后,张某离职要求公司支付其两年内周六的加班工资10万余元。公司认为仅仅是在员工手册上面规定了每周是6天工作,但事实上并不是每周六都安排这个员工工作,而且即使安排了每周六工作,加班工资也在平时的工资中支付了,所以公司就拒绝了张先生的要求。仲裁时,张先生提交了公司的员工手册来证明公司安排自己周六加班的事实,公司没有相应的比如打卡、考勤记录等来证明张某其实周六并不需要加班的事实,最后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加班工资的请求。 实际上规章制度常见的漏洞还包括对工作时间的规定,有的企业在规章制度里或者员工手册里规定,每天的工作时间10个小时,但事实上每天没有工作那么长时间,如果有这样的规定的话,员工只要拿着这种规章制度或者员工手册去打官司,企业是很吃亏的,因为企业很难拿出相反的证据来证明,事实上的工作时间没有那么长。 所以企业必须在这个方面加以重视,千万不能把工作时间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小时数。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徐律师是个老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