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进口化妆品,需取得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才能具体办理进口事宜,取得批件的手续如下: 1、境外厂商或者进口单位向卫生部监督司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产品成份目录、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 (4)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产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和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和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审查的有关检测报告(复印件,附中文翻译); (7)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正式样本; (8)完整包装产品样品。 2.由卫生部监督司将申报资料送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以下简称环监所)。环监所在收到申报资料后,二周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审查和技术审查。 法律依据: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第五条 国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化妆品生产企业。国产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化妆品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 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同一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申请人可以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第六条 申请人和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对申报资料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