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名贵物品丢失后被拍卖能否追回 |
释义 | A与朋友在酒店聚餐时,不慎将自己佩戴的一块价值5万元的名牌手表丢失。该表被酒店服务员拾得后交给了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发布了失物招领公告。由于在公告发布后一年内无人认领,公安机关即按照有关规定将该表交给拍卖行进行拍卖, B通过拍卖买下该手表。 一年后,B到健身房游泳时,将该表放于更衣室,被C偷走。随后,C将该表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朋友D,但是D并不知道该手表是C盗窃所得。 后来,C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中,C供述了自己盗窃上述手表并出售的事实。公安机关遂要求D将该手表交出,并发布了认领公告。 公告期内,A、B均前来认领。公安机关根据B当时的报案记录、C的供述等线索确定该手表的失主为B,便让B将该表领走。但是A提出他是该手表的真正所有权人,并出示了购买发票。D此时也提出该手表是自己花钱买来的,要求拥有该手表。A、B、D三方为此争执不下,A和D均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该手表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最终,法院将手表判给B。因为D购买手表时,明显不具备合理的价格,因此“善意取得”不成立,所以D没有手表的所有权。 A在失物招领期限内没有认领手表,手表便归国家所有,国家有权处分。A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不可追回手表。B因为拍卖而事实取得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是所有权人。 总结: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国家有权处分。自此失主丧失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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