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购买遗失物能善意取得吗 购买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因为善意取得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不是无处分权人。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遗失物需要满足的条件 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 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 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 三、捡到的遗失物归谁 拾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失主。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必须无偿归还失主,而不能据为已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保管费、喂养费等)失主应予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