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签订了 劳动合同 有经济补偿, 拖欠工资 违反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的第二款,员工按照三十八规定和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十六条规定应该给员工经济补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应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