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党员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处罚: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数额不满1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数额在100元以上不满3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数额在3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