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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酒后引燃路边垃圾引发大火,换来刑期十二年
释义
    2018年3月1日2时53分34秒,有群众电话报警称:发现有电线着火。巡警现场反馈:一垃圾场着火引起电线着火。公安消防支大队处置后,经消防大队及公安分局刑事技术室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证实当晚居住在平房内的李某被烧焦,当场死亡。该火灾造成李某居住的院内8间砖木结构房屋被烧毁,电信、联通、移动、广电、电力线路各约100米不同程度被烧毁。认定起火原因不排除人为放火引燃巷道内废旧品引发院落起火可能性。于2018年3月19日移交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立案侦查。经调取火灾现场附近监控资料,发现2018年3月1日凌晨2时40分许,一男子形迹可疑。遂调取沿途监控资料顺线追踪,发现该男子自美食城一烤吧喝酒后来到案发现场附近。经调查走访,该男子为赵某。查清身份后,于2018年3月20日将赵某抓获归案,赵某对其在案发现场放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件经过两审法院审理,最终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在本案的审理中,有意见认为:1.被告人赵某不具有放火的故意。赵某只是在喝醉酒的情况下,无意中点燃了垃圾而引发的火灾。2.被告人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①放火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行为人故意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本案中被告人点燃的垃圾不属于公私财物,因此本案不符合放火罪客观方面的要求。②被告人赵某仅因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才导致火灾的发生,应以失火罪对其定罪处罚。
    关于赵某的行为究竟是构成放火罪还是失火罪?区分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关键不在于行为人放火的动机和目的,而在于其放火后对火势的态度。如果是出于一定目的而放火,放火后使火势始终处于掌控范围内,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原因造成火灾的,构成失火罪。在同样的环境条件中,如果行为人放火后对火势的发展蔓延听之任之,对可能造成的后果不管不顾,则应认定为有放火的故意,构成放火罪。被告人赵某于深夜在居民区点燃垃圾后当即离开,对火势的发展听之任之,对可能发生的后果不管不顾,因此认定其有放火的故意,结合周围环境、放火时间等因素,法院判决认定赵某构成放火罪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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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5:3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