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依据规定,自动投案可以构成自首的条件如下:1、对当事人而言,首先需要主观上是自愿投案的,其次客观上有投案行为,满足两者可以称之为自动投案。2、就投案时间而言,必须是在尚未归案的时候去投案。包括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以下情形:(1)犯罪事实没有被发觉;(2)犯罪事实被发觉了,但是司法机关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3)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已经被发觉了,但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先一步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4)在公安机关已经发布了强制措施的命令,但还没有将其抓拿归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亡过程中自动归案的,也算是自首。包括被追捕时主动投案,在去投案路上被抓或者在异地尚未被发现罪行时因形迹可疑被教育后主动投案等,都属于自首的表现。3、就投案对象而言,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也包括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还包括单位负责人或者被害人个人等,只要犯罪嫌疑人向其中任何一个投案即可。4、就投案方式来说,犯罪嫌疑人只需要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就算是自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