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处理,日常处理可以单方决定,但重要决定需双方协商同意。一方擅自处分须认定无效,但如第三人善意相信为共同意思,则另一方不能否认。 法律分析 夫妻享有平等的共同财产处理权。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自行决定,无需经过对方的同意。但若涉及重要处理决策,需经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私自处分财产,则另一方可以申请认定该处分行为无效。但如第三方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表示意思,则另一方不能以不同意或不知情为由对抗该第三方的善意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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