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老兽医补贴政策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补贴对象 对于公社时期(1983年10月以前)从事兽医工作的老兽医,在村级兽医岗位上满10年以上(含十年),且未受法律法规处罚、未受开除处分的老兽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未满的待年满后也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补贴标准 累计任职满10-14年的,每人每年为1500元;累计任职满15-19年的,每人每年为1800元;累计任职满20-24年的,每人每年为2000元;累计任职满25年的,每人每年为2500元。 二、补贴申报流程 首次申请的需要到当地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领取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格填写,经村级盖审核、派出所无犯罪记录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审核有关表册由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收集上交至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县级财政解决和发放。后续每年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已经审核通过的不需要再次审核,每年发放一次,老兽医死亡后停止发放。 法律依据: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2年的; (三)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四)连续2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五)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十五条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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