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释义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涉及确认职工债权存在与数额的问题。对于此类纠纷,无需债权申报,管理人应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并列出清单,职工可提起诉讼。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需区分债务人起诉和债权人起诉两种情形,涉及异议的债权人可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只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产生原因包括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消灭原因包括清偿、提存、抵销和免除等。 法律分析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对于职工债权是够存在、数额多少等事实予以确认的纠纷。 对于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注意这类债权无须进行债权申报,管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调查列出清单,职工作为原告,对于清单所列事项可以提起诉讼。 适用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由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这类债权无须进行债权申报,管理人应当在法定限内通过调查列出清单,职工作为原告,对清单所列事项可以提起诉讼;对于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区分两种类型: 第一,债务人起诉,此时应将受到异议的债权人列为被告; 第二,债权人起诉,此时包括债权人对债权表是否自身债权及记载内容有异议的情形,也包括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情形。两种情形均一可以将债务人列为被告,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对他人债权有异议,被记载的债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债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结语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对职工债权的存在与数额进行确认的争议。对此,需注意职工无需申报债权,管理人应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并列出清单,职工可作为原告对清单提起诉讼。对于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需区分债务人起诉和债权人起诉两种情形,债权人可对债权表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利,仅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不可对抗第三人。债权的产生和消灭原因有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v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v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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