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查封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担保,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财产均不得作为抵押。查封财产不能抵押担保。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允许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律师,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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