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步骤 |
释义 | 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包括三种可能: 第一,决定予以处罚,适用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且构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情况;第二,决定不予处罚,适用于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违法事实虽然成立但情节轻微并未实际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第三,决定不予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适用于违法事实成立且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 送达环节。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加盖本机关印章的处罚决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一般程序的简便化,只适用于某些事实确凿、依据明确、程度较轻的处罚事项,原则上只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处罚。当然,如果另有其他法律规定了特殊的适用条件,按照特别法优先的原理,应当适用其特殊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200元以下的交通罚款便可适用简易程序。尽管简易程序省略了一般程序中的若干环节,但它并不是残缺的,仍然包含了一套完整的实施过程,也包括调查检查、决定、送达三个基本环节,只不过这些环节与一般程序比起来简略了许多。简易程序的特殊之处表现在: 一人执法。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时,法律对于执法人员没有人数上的要求,既可以是多人执法,也可以是一人执法。 当场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其调查检查阶段与决定阶段在时间上是连续的,在主体上也是统一的。执法人员在当场查明事实之后,无须报送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而是自己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当场送达。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场填写好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由自己签名盖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但事后执法人员须将该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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