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目前基层司法所有两种性质:一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此类各地名称不一,有所谓直派司法所、直属司法所、司法行政派出所等;二是乡镇街道的内设机构,经常以挂靠乡镇街道综治办形式存在(此类人、事、经费都是归乡镇街道管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往往由乡镇街道中的有关人员兼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