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未尽子女抚养义务,子女可以拒绝赡养吗 |
释义 | 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并且,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样地,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因此,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其父母都应是双方当然的义务。而且,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子女是否要承担赡养义务,当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不过,实践中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不能免除赡养义务: 1、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不能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不能以父母因客观原因不抚养自己而推脱赡养责任; 3、父母取消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的,子女仍需负担赡养义务; 4、子女不能通过声明放弃财产继承而不承担赡养义务; 5、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绝赡养老人。 一、民法典中对于二婚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民法典中对于二婚父母有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再婚的配偶有赡养义务,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是同样具备法律效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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