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民法典》、《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本申请书,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4.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或签字。 抵押人: 抵押权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登记须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原登记证等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 2.变更被担保主债权数额; 3.变更抵押担保范围; 4.变更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 5、变更抵押权人 6、变更抵押人 7、变更抵押合同 8、变更抵押物名称、数量、价值。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当事人双方的变更登记协议(合同); (三)当事人双方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自办理登记的,应提交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四)同一抵押物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变更被担的主债权数额时,须征得后受偿的抵押权人的同意材料; (五)变更抵押物名称、数量、价值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企业动产抵押物清单。 (六)原《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七)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