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变更合同的情形有五种,具体如下: 1、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4、合同出现可撤销事由时,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撤销变更; 5、合同出现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时,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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