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同等责任),工伤医疗费报销只给报一半合理吗 |
释义 | 工伤报销医疗费需按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得到认定后再办理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最后持相关单据到医保机构报销。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工伤认定,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分析 工伤报销医疗费,先由其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携带认定书到社保站开具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然后持诊疗清单等各类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工伤医疗费报销政策是否应当提高? 交通事故工伤医疗费报销政策是否应当提高?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目前的政策规定,工伤医疗费报销只给报一半,这引发了广泛争议。支持者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本身就是一种不幸,工伤医疗费应当得到更多的补偿,以减轻受害者的负担。此外,提高报销比例还可以激励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然而,反对者则认为,提高报销比例可能会增加财政负担,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他们主张通过其他方式来改善工伤赔偿机制,例如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提高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等。综上所述,是否应当提高交通事故工伤医疗费报销政策,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找到一个平衡点,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关于交通事故工伤医疗费报销政策是否应当提高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找到一个平衡点,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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