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市小升初外地户口入学政策 |
释义 | 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可以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申请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户口簿、居住证持有人居住证明、就业证明和预防接种证。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登记情况统筹安排学校资源,并在每年5月通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居住证持有人需在入学前一年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法律分析 一、相关规定 依据《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之规定: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相关申请要求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五)本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提前登记统筹安排学校 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本区县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登记情况,及时调整配置教育资源,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并于每年5月(具体日期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通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到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天津接受义务教育,应在入学前一年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结语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居住证持有人可为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申请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持有人及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等。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登记情况统筹安排学校资源,并在每年5月通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入学前一年向所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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