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房开店,却因房屋用途无法办证,房东竟然不需要承担责任吗? |
释义 | 租房时,跟房东明确说了租房开参观,房东也一口答应了,可办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却说这个房屋不能用于餐饮经营,能退租吗?房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吗? 一般想来,房东当然要承担责任,但是实际案例当中却未必这样子。 一、租客签租约,房东口头保证房屋可办营业执照 租客冯先生想开一个餐馆,后来与房东王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租客冯先生为了保证租赁房产能够办理营业执照,特别在租约当中载明“出租人对承租人有办理营业执照的协助义务”。 在签合同的时候,租客冯先生还是有所顾忌,他认为这个房屋是住宅楼房,他担心房屋不能商用。 但是,房东王先生拍着胸脯保证说:“你放心,我这个房屋属于商业用地,办营业执照完全没问题,要是办不了,我就跟你解除合同,还把押金一并退给你!” 听了房东王先生的保证,加上租约里的承诺,租客冯先生自以为的到了双重保障,心中的顾虑总算消除了。 于是,租客冯先生便签署了租约,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押金等。 二、租客办证遭遇营业执照无法办理 租客冯先生租赁好房产后着手装修,并去到天津市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这时,被登记主管部门告知:自己租来的房屋是住宅用房,根据《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擅自改为生产、餐饮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不得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也就是说根据这个规定,在天津住宅用地不得擅自更改为餐饮用地,否则这样的场所无法被登记为经营场所,餐饮店也就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了。 三、租客要求解约退钱,房东不同意 因为房屋用途的原因,租客冯先生根本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也无法实际使用租赁房产。 租客冯先生根据房东王先生的口头保证和租约关于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的承诺,要求退租并要求房东王先生退还已经支付的押金、租金等费用。 但是房东王先生否认了之前的口头保证,也不肯退还费用。 租客冯先生迫于无奈,把房东王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与房东王先生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房东王先生退回押金并支付违约金。 四、法院最终判决没有支持租客冯先生关于违约金的要求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为: 租约当中仅仅约定了房东王先生仅是承担办理营业执照的协助义务,而非全部办理义务。 房东王先生没有帮租客冯先生完成办理营业执照,并不算是违约。 而对于房东王先生的口头保证,租客冯先生也没有办法提供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房东王先生的确曾做出过这个承诺,法院因为证据不充分也不予支持和认可。 虽然法院虽然从公平原则出发,租约的房产的确不适合进行租赁,法院判决双方的租赁合同解除。 但是法院驳回了房东王先生对租客冯先生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最终,租客冯先生赔了时间和精力,也承担其他一系列的损失,却得不到违约金的补偿。 五、同样是无法办证,法院判决业主承担了20万违约金 租客津味公司因为经营需要,向业主婴婴公司租赁了房产; 租客津味公司在签订的租赁合同当中,详细约定了业主方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的要求: “甲方保证于签订合同当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见本协议附件一)以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如因甲方提供材料不实或过期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办理相关营业执照的,甲方应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违约金20万元。” 基于合同的这个约定,后来由于业主婴婴公司的原因,租客津味公司无法办理营业执照。 经过审理,法院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而判令业主婴婴公司向租客津味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六、办理营业执照,业主方到底是不是需要因为无法协助办证赔钱? 租客冯先生在合同中明明写着“出租人对承租人有办理营业执照的协助义务”,而房东王先生最终没能协助办理营业执照,为什么法院最终判决不支持违约金呢? 而法院在另案当中,却支持了业主婴婴公司向租客津味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答案很简单: 因为租客冯先生在他的租约当中,就这个合同条款的约定过于笼统而简单,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把房东王先生的保证给确认下来。 七、合同签得好,经营没烦恼。 同样是约定了房东对承租人办理营业执照的协助义务: 模糊的约定,法院不认可违约金的要求; 清晰而具体的约定,法院认可了,承租人获得了20万的违约金。 所以,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谨记: 一定要在合同中具体写明房东办理营业执照的协助义务究竟包括什么,如果房东没做到上述约定的内容,那么房东构成违约,而且也要注明违约金金额。 如果房东只敢给你一个口头承诺,不敢写在合同中,那么你就要警惕: 房东有没有可能是在骗你? 这种情况下: 首先要尝试着说服房东,将约定写入合同约定之中; 如果房子很抢手,房东很强势,而你迫切地想签合同,那么退一步,你可以将房东的承诺以录音的形式保留下来,给自己提供一条后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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