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要求: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 2、房屋买卖双方应当表示真实; 3、房屋销售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地产物权以宣传为原则。夫妻一方签订销售合同时,买受人有义务审查房屋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以夫妻名义登记或者非合同签字人名义登记的,买受人只与夫妻一方签订合同,未经夫妻另一方授权不能轻易认定买受人为善意,无权处分别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