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父母是否可以全权代理变更子女抚养? |
释义 | 民法典中变更子女抚养可全权代理,但律师不能全权代理一些特定事项。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不消除,父母仍有抚养义务,未满两周岁子女由母亲抚养,满两周岁需法院决定,满八周岁需尊重子女意愿。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变更子女抚养可否全权代理 发生子女抚养纠纷,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全权代理,有关身份问题的事项不能适用全权代理,变更子女抚养的事项不属于不适用全权代理的情况,因此变更子女抚养可以适用全权代理。 律师不能全权代理的范围包括: 1、收养关系的建立或终止; 2、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 3、遗嘱的制作; 4、出版合同的履行; 5、演出合同的履行; 6、其他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履行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变更子女抚养可以适用全权代理。然而,律师在一些特定范围内不能全权代理,如收养关系的建立或终止、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等。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抚养问题的协议不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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