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促进个人再交易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有序、健康发展,有效防范信贷风险,营业部个贷中心现将个人再交易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成数调整为50%。经宁波市金融机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通过,关于房屋限制贷款的相关政策规定如下: 1、在限购区域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 2、对在限购区域内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限购区域内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40%。 法律依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 第二条 实施区域限购限贷: (一)限购范围为以机场路—鄞州大道—福庆南路—甬台温高速—盛莫路—聚贤路—甬江—世纪大道—东昌路—望海南路—北环路所围区域。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下同)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未满24个月的,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宁波市金融机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通过,限购区域住房信贷政策调整如下: 在限购区域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 对在限购区域内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限购区域内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