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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减免的增值税要交所得税吗
释义
    法律分析:减免的增值税只有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条件的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一、增值税退税会计分录要怎么做
    增值税退税会计分录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去判定。
    增值税的出口退税在其他应收款和应收补贴款中核算,不计入企业的收入,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1、借:银行存款;
    2、贷:其他应收补贴款。
    其他具体情况如下:
    1、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保户储金、应收代为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
    2、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赔付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二、应税收入企业是否需要缴回已退税款
    首先应予指出的是,对于直接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不作账务处理,但因为税收的减免还必须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减免,对未经申请或经申请但未经批准之前,纳税人仍应依法纳税。因此,在财务处理上,纳税人在缴纳上述税款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相应在接到减免税批复并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时,冲减管理费用,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管理费用。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属于流转税,同时,这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先征后退”,属于税务机关先行征收并退还的已征税款,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所界定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等财政性资金。因此,企业收到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退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在财务处理上不记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科目,而是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科目。
    三、股权分红如何缴税
    股权分红的缴税根据其主体形式不同,计算方式也不同:
    一、自然人股东分红应交税金,自然人股东分红有两种情况:
    1、自然人股东从非上市公司取得分红的,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即股东取得的分红,由企业按照股东取得分红金额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从上市公司、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及在新三板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根据自然人股东持股期限执行不同的税率,以及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即: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法人(居民企业)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也就是公司为法人股东的,其取得的被投资企业的股利分配是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的,是免税的。
    三、自然人股东投资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不需交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归自然人股东所有,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外国人获得的红利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缴纳税金。
    五、海外非居民企业股东从中国居民企业获得2008年及以后的红利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金。
    需要强调的是,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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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4:5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