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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财产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释义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的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银行可实施以物抵债的情形: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银行债权,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或担保人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银行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
    (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三)、已宣告破产,银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四)、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
    (五)、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银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银行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一、债务人债权保全的条件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法院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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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