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地事故死亡5人判刑的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工地事故死亡5人涉嫌犯了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罪名成立后的处罚规定具体如下: 1、《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处罚标准具体如下: 《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都是由于行为人未尽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构成的犯罪。两者主要有以下共同之处: (1)在主观上均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犯罪主体均为特殊主体,都要求具备法定身份; (3)犯罪客观方面都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犯罪; (4)两罪的构成都要求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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