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销售清单中盖章,是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还是对货物进行验收? |
释义 | 在《销售清单》中盖章,是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还是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进行验收? 一、案件当事人(简称) 原告:A控股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 被告一: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 被告二:C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 二、案情概况 2019年11月, C公司从发包人及土建总承包人处分包到南京G29B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后,即将该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采用固定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给B公司采购。其中,工程所需的电线电缆,B公司在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与A公司分别签订了共十份《供销合同》向A公司购买。截至2021年9月底,A公司共供货价值1125155元,并开具了该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而B公司只陆续支付货款465400元,尚欠659755元货款不予支付。因在A公司的所有《销售清单》上都加盖有C公司项目部专用章。所以,A公司为催讨欠款于2022年8月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时,以C公司在《销售清单》中盖章是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为由,诉请C公司与B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三、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驳回A公司对C公司的诉讼请求。 笔者作为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就A公司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向法庭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与A公司签订《供销合同》的需方是B公司,在《销售清单》中载明A公司送交货物的单位是B公司,A公司开具收取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购买方仍是B公司, A公司收到46万余元货款的《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中的付款方还是B公司。所以,本案是B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向A公司购买货物,是B公司欠A公司的货款,C公司不是《供销合同》相对方,不属货物买受人。 二是按《供销合同》约定及《销售清单》中载明的收受货物往来单位,A公司本应是将货物交付给B公司,在B公司验收货物后,再由B公司将该货物交到C公司项目部施工现场指定的地点,由C公司项目部验收。但A公司、B公司、C公司项目部三方为简化接收货物和验收程序,既由A公司代B公司直接将货物运送到C公司项目部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并由C公司项目部与B公司同时共同对该货物数量、质量验收。故C公司项目部在《销售清单》中盖章,实质就是对收到货物的数量、质量进行验收确认。何况, C公司项目部除此外并没另有向B公司出具过验收手续,也没有向A公司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的文字说明和协议约定。所以,该盖章并不等于C公司就已成为《供销合同》需方,更不是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 针对以上代理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并在本院认为中认为“A公司诉请C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但仅凭销售清单上加盖的项目部专用章不足以证明C公司系买受人或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故A公司要求C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从而判决驳回A公司对C公司的诉讼请求。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