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撤职与行政降级在法律上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行政撤职和行政降级的主要区别在于撤职处分撤销公务员的行政职务,降级处分降低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撤职处分包含降级,降级处分一般不涉及职务层次的变动。撤职处分幅度较大,可以降低一个或多个职务层次,甚至重新确定为最低级别的办事员职务。降级处分一次只降低一个级别,并给予记大过处分。这反映了对开除处分的审慎态度。 法律分析 一、行政撤职和行政降级作用的客体不同 撤职处分撤销的是公务员的行政职务。降级处分降低的是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根据《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共分12个层级,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每一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在2006年公布实施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将公务员的级别由15个调整为27个。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如副处级对应17、18级,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 二、撤职处分包含降级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给予撤职处分,其职务撤销重新确定,因职务对应相应级别,级别随之降低,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27级,即撤职处分包含了降级的结果。而降级处分则一般不会带来职务层次的变动。另外,受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降级处分则无此项要求。 三、行政撤职与行政降级幅度不同 根据《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受降级处分的,自处分的下个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为国家公务员最低级别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受撤职处分的,自处分的下个月起按降低一个以上的职务等级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科员受撤职处分的,按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处理。办事员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给予降级处分。”可见,降级处分,一次只降一级,已是最低级的,给予记大过处分。而作为开除处分前一格的惩戒方式,撤职处分具有很大幅度的包容性,根据错误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也可以一降到底,重新确定为最低层次的办事员职务。例如,调研员被撤职后,可以重新确定为副调研员,也可以确定为办事员。这也体现出对开除处分适用的审慎态度 结语 行政撤职和行政降级的客体不同,撤职处分撤销公务员的行政职务,而降级处分降低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撤职处分包含降级,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受撤职处分的公务员职务撤销后,级别随之降低。而降级处分一般不会改变职务层次。行政撤职与行政降级的幅度也不同,降级处分一次只降一级,而撤职处分根据错误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层次或重新确定为最低层次的办事员职务。这体现了对开除处分的审慎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九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法官的培训应当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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