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山东省复查复核办法 |
释义 | 法律分析:本办法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由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查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由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核意见的活动。 依法履行复查、复核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复查复核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负责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查复核机构)具体办理复查、复核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承办复查、复核申请的受理工作;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以及举行听证会; (三)审查原处理、复查意见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复查、复核意见; (四)按照职责权限,督促复查、复核申请的受理和复查、复核意见的履行; (五)办理复查、复核事项统计和备案审查事项; (六)研究复查、复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对违反《信访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八)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行政机关的复查、复核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五条 复查复核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复查、复核活动,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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