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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置费补偿标准与房屋拍卖
释义
    法拍房执行,被执行人无补偿,不得索取安置费。拍卖款按支付处分费用、税款、抵押权人顺序清偿。先顺序抵押权人优先,后顺序在余额中受偿。同顺序按债权比例受偿。未登记抵押权按债权比例清偿。其他担保物权参照规定。
    法律分析
    执行法拍房,对被执行人不予补偿。被执行人不得以法院拍卖房屋为由,直接向国家有关单位索要安置费。拍卖房屋所得的拍卖款需要面向债权人偿还,一般按照支付处分费用、扣除应缴税款、偿还抵押权人的顺序清偿。房屋拍卖后所得的价款不能清偿多个债权人债务的,应优先清偿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剩余的价款再按比例进行清偿,偿还顺序如下:
    1.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
    2.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在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之后的抵押物价值余额中受偿;
    3.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则按照各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受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房屋优先受偿。偿还债务后拍卖款有剩余的,应当返还给被执行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拓展延伸
    安置费补偿标准对房屋拍卖市场的影响分析
    安置费补偿标准是指在房屋拍卖过程中,根据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一种补偿措施。它对房屋拍卖市场产生着重要的影响。首先,合理的安置费补偿标准能够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其次,安置费补偿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被征收人的选择,高标准能够吸引更多人参与拍卖,提高交易量和市场活跃度。然而,过高的安置费补偿标准也可能导致房屋拍卖价格的上升,影响市场的稳定性。因此,需要在制定安置费补偿标准时进行合理的权衡和考量,以实现市场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结语
    执行法拍房时,被执行人无权向国家有关单位索要安置费。拍卖房屋所得款项按照一定顺序清偿债权人,优先偿还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债务偿还后,剩余款项将返还给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安置费补偿标准在房屋拍卖市场中具有重要影响,既要保障被征收人权益,又要考虑市场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合理权衡和考量是制定安置费补偿标准的关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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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