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鉴定的原则是怎样的 |
释义 | 技术鉴定的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故意作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要受追究其法律责任,因非主观故意出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失误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法律的有效监督与制约也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科学、客观的法律保证。 四、独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独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独立表达意思,根据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客体检验的结果,作出科学的判断。主要表现为: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的不可替代性专门性问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指聘有相应知识的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以他人代替,这是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身就是科学技术的高层次、高特异性的实践,没有专门知识及技术的人是无法进行这种实践的。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意志的表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通过技术检验,根据检验结果,综合其他情况,经分析判断得出结论。任何结论都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大脑对客观的反映,而这个客观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通过检验而认识的。没有经过实践的人就没有这种认识。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负责制,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也不该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领导不能将个人意见强加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若几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意见不一致,也绝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来简单统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不受机关、团体、个人非法干涉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必须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独立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贯彻好这一原则要求做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要相对独立,不宜设置在其他职能部门之内,避免受多层领导关系的制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的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七条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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