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 |
释义 | 卫生部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中指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胎儿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有关胎儿死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鉴定的主体是孕产妇。因医疗过失造成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可按二或三级医疗事故定级。 卫生部2002年1月22日公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上述卫生规章中提到的“医疗过失”、“重大医疗过失”实际上指的都是医疗过失行为。过失与过失行为是有区别的。过失是过错的一种,指的是一种内部心理活动,是指行为人通过违反义务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而过失行为则是在这种过失心理支配下产生的一种应受法律谴责的行为。过失是心理学研究的范畴,民法上讲的过失实际上指的是过失行为。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由此可见,医疗过失行为是医疗事故的重要构成要件。人身损害必须是“过失”造成的,即是由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如果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虽有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果人身损害是医务人员故意造成的,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本条说明,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是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鉴定组来完成。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可见,医疗过失是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的构成要件之一,又是确定民事赔偿数额外负担的重要依据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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