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到期时,如果劳动者因病或非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继续原工作,也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即使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无法胜任,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并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合同代通知金。 法律分析 合同期满代通知金的规定为: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在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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