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行为吗 |
释义 | 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行为。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可见,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为要式不定期租赁为非要式。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融资租赁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二、租赁合同与融资合同有什么不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及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新型的租赁合同。他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 1.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2.融资租赁中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只涉及两方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 3.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传统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没有特别的限制。 4.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事先并不拥有租赁物。而在订立传统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事先已经拥有了租赁物。 5.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一般不反复出租。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可反复出租。 6.融资租赁合同中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由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除此之外还有瑕疵担保、租金、租赁物维修、归属、租赁期限等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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