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需要检察院许可吗 |
释义 | 一、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需要检察院许可吗 1、需要检察院许可。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 二、哪些人可以做诉讼代理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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