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活动举办人的民事责任类型 |
释义 | 法律分析: 在没有第三人行为介入的情况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遭受损害的,承担侵权的直接责任,由其自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有第三人侵权行为介入的情况下,组织者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民事责任进行不同的分类,民事责任类型主要有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等。 法律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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