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税局一般处罚程序 |
释义 | 一、条件:对公民(自然人)处五十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或者虽未超过但需要对其违法违章行为做进一步调查取证的,适用一般处罚程序。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 三、一般处罚程序 (一)案件调查收到相关岗位发现当事人有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通知后,应按以下程序实施调查:1.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立案登记;2.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检查或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3.调查情况制作《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建议,报批后,将案卷材料及各种文书、笔录移送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审理岗。 (二)案件审查1.对违法案件进行审查,案件审查结束,制作《税务违法案件审查终结报告;2.对拟予以处罚的,根据审理结论和拟处罚决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报经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种类、范围、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同时,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3.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押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4.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按照规定的听证程序组织听证。经听证程序听证后,有变更审查结果的,重新制作《税务违法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三)处理处罚决定审查终结报告审批结果制作终结性文书:1.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不予以处罚的,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2.税务处理:需要予以税务处理的,如收缴发票、停供发票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收缴发票清单。 (四)移送执行处理处罚决定等终结性文书报审批后,移送执行。 (五)涉税案件移送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在案件查处终结后,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报经审批后将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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