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及其特征 |
释义 |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特征是: 1、犯罪主观表现为故意; 2、犯罪分子应当是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打击、人身强制或者威胁手段妨害公务的行为; 4、犯罪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一、妨害公务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有哪些内容? 二者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比较容易认识: 1、犯罪的主要客体不同。前者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 2、犯罪的客体要件不同。前者通常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聚众不聚众均无不可;后者则只能是以聚众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至于犯罪方法,则不以暴力、威胁为必要,以非强制手段进行的,也可构成犯罪。对于少数人(3人以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应依照本法第242条第1款和第277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后者则是特殊主体,只有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才能成为其主体。对于其他参与阻碍活动,若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依法不认定为犯罪;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则应根据本法第242条第2款后半段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此外,二者在犯罪主观方面也有一些差别。 二、怎么样才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 符合以下要件的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 1.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该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职务活动。 4.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暴力抗法和妨碍公务是什么 暴力抗法就是一些群众或犯罪份子面对城管和警察的执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措施。但有人认为暴力抗法是对法的滥用。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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