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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查封股权的方法有哪些
释义
    股权查封的表现形式主要为:
    1、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而是由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
    2、禁止该部分股权对转让、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变卖等措施。
    3、在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下,可以直接裁定该查封的股权对外转让。
    上述股权的查封方式,有效的解决了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可以保障申请人的债权权利。
    公司股权查询方法有哪些
    法律咨询解答
    一个企业的股权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公司股权:
    1、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以及企查查等相关网站查询。打开这些网站后,输入公司名称即可查询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其中天眼查、企查查等网站除可以查询公司股权外,还可以查询企业发展、企业经营风险等信息。
    2、若查询人为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查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上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若公司每年都有对公司进行审计的话,还可以通过公司的审计报告查询,审计报告上会披露股东的持股比例等等。
    相关法律规定
    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
    法律对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的方法
    法律对股权转让限制情形有:
    1、封闭性限制
    《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138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6、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收购股权的方法都有哪些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
    1.要约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
    2.协议收购是指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股权纠纷有哪些法院管辖
    在股权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出资协议履行地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股东出资纠纷的表现很多:虚假出资纠纷、逾期出资纠纷、出资不足纠纷、抽逃出资纠纷等。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提起诉讼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法院执行对股权有哪些规定
    你们的情况主要是考虑法院对农商行股权的执行这个问题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从上述法条来看,公司法对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规定了一定的程序,首先股东欲对外转让股权,必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经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否则无法转让。该法定形式是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次在股东欲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的公司的股东有一个优先购买权,这个优先权
    ,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只有当其它的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该股东才能对外转让该权利。
    
     该内容由 嵇小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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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