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使用新车临时牌照上高速? |
释义 | 新车临时牌照不能上高速,需要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根据交通安全法,未悬挂车牌的机动车不准上路,一次性记12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指定位置,否则将受罚。 法律分析 一、新车临时牌照能上高速吗 1、不能。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法律依据:《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根据新交规,未悬挂车牌的机动车一律不准上路,新车要上路必须悬挂车牌或临时车牌。从2013年1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性记12分。 二、新交规临时牌怎么帖 从2011年1月1日起,载客汽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由1张调整为2 张,并将安装方式由“放置”调整为“粘贴”在统一位置。1张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另1张应当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下角。其他类型汽车应将临时行驶车号牌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交警特别提醒车主注意的是,临时车牌不贴在风窗玻璃上,将按“不按规定安装号牌”处罚。 拓展延伸 新车临时牌照是否适用于高速公路行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新车临时牌照在一定情况下是适用于高速公路行驶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新车临时牌照的有效期限为30天,且只能在车辆购买后的7天内申领。在这个有效期内,车主可以使用新车临时牌照上高速公路行驶。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新车临时牌照的使用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在具体行驶前咨询当地交通管理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此外,无论是使用新车临时牌照还是正式牌照,都需要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驶安全。 结语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新车临时牌照在一定情况下是适用于高速公路行驶的,有效期限为30天。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新车临时牌照的使用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在具体行驶前咨询当地交通管理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无论使用新车临时牌照还是正式牌照,都需要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驶安全。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属于二手车出口符合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办理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二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不予办理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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