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漏税,首次不处以刑事处罚,会要求其补缴纳税款,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且偷税金额占应纳税总额的30%以下,或因偷税被二次行政处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单处或并处偷税金额1-5倍罚金。偷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偷税金额占应纳税总额的30%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单处或并处偷税金额1-5倍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